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意義有哪些
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意義包括: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便于司法活動的開展;以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為促進市場的經濟發(fā)展提供了保障。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意義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