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在我國玩忽職守罪的法律概念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此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主觀上應表現為故意。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