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案件辦理期限
1.辦理取保候審一般需要的時間是三天。
2.辦理取保候審屬于變更強制措施的行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5.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期間算刑期嗎
按照《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可折抵相應刑期。但是注意羈押二字,羈押是指關押在拘留場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審,所以取保候審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三、取保候審期限多久
1.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