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宿舍搶劫是否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行為人在集體宿舍搶劫的,如果集體宿舍是人數較少、相對獨立的,則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集體宿舍搶劫是否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