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
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難逃避風險。在個案中,要否定公司獨立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需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的債權(quán)人利益的行為。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