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如何認定的
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按如下方式予以認定:如果男女雙方同居生活,但是對外不是以夫妻身份相稱,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同居的兩個人不能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不能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之間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同居關系。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如何認定的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