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中并未有專門的質疑與投訴章節(ji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年第11號,以下簡稱“發(fā)改委11號令”)是針對投訴活動的管理規(guī)定。但“發(fā)改委30號令”、“發(fā)改委27號令”和“發(fā)改委11號令”均未提到質疑,也即《條例》第六十條所稱“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此次《條例》增加了部分事項投訴前,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這樣的處理方式是與《政府采購法》的質疑與投訴程序,“商務部13號令”的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所述“投標人也可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先向招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意見,招標機構收到投標人書面異議意見后,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前給予書面或口頭答復。如投標人未得到招標機構的答復或對答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在網(wǎng)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的程序是一致的。
這樣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將問題提前處置,避免直接將問題推至行政處理決定的層面,另一方面,也對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有接收質疑、妥善處理質疑、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可以對哪些內容提出質疑?
可以對采購活動中:
1、采購文件;
2、采購過程;
3、中標或者成交結果。需要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其中質疑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2、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3、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4、事實依據(jù);
5、必要的法律依據(jù);
6、提出質疑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