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以下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二)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四)客觀要件:表現(xiàn)為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shù)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