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產員工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后,即使企業(yè)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等。
二、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
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為,破產財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眨宦毠さ墓べY和社保費用、補償金;所欠的稅費;普通的破產債權。并且清償破產財產一般應當以貨幣分配的方式來進行。
三、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公司可以申請破產的情況如下: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zhí)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