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會產生相應的違約責任及相關賠償,具體來說,有過錯的一方或者違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則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技術風險或者國家政策而解除的合同,應當依照公平原則處理。
一、解除技術開發(fā)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承擔。
(四)由于技術風險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協商分擔或者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五)因國家計劃的修改、取消造成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區(qū)別情況對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此都無過錯,則按照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如果國家計劃修改、取消的主體又是合同的主體或者合同一方主體的上級單位法人,不影響合同責任的承擔。
二、技術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然,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僅僅有不可抗力是不能使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存在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即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預期違約有兩種類型: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只有在當事人將不履行主要義務的,才構成預期違約,拒絕履行某些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所以不會構成預期違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已經終止,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六)訂立技術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七)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工作遇到技術風險而導致全部或部分失敗。
(八)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已由他人公開。
三、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權利義務
(一)委托人
1、按照約定交付研究開發(fā)費用和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并完成協作事項。
3、按期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由于委托方無故拒絕或遲延接受成果,造成該研究開發(fā)成果被合同外第三人以合法形式善意獲取時,或者該成果喪失其應有的新穎性時,或該成果遭到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委托方應承擔責任。
(二)研發(fā)人
1、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劃。研究開發(fā)計劃是指導研究開發(fā)方實現委托開發(fā)合同的預期目的的指導性文件,是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組成部分。
2、合理地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研究開發(fā)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研究開發(fā)經費的使用范圍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精打細算,并應注意及時向委托方通報經費支出情況,接受委托方監(jiān)督。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研究開發(fā)方提交的成果,必須真實、正確、充分、完整,以保證委托方實際應用該成果。
4、為委托方提供技術資料和具體技術指導,幫助委托方掌握應用研究開發(fā)成果。
(三)合作開發(fā)
1、合作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2、合作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
3、合作各方當事人應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4、保守技術情報和資料的秘密。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解除技術開發(fā)合同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賠償責任,這主要是根據過錯來承擔的,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則需要雙方分擔。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關于解除技術開發(fā)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