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保證金的區(qū)別及作用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設方在工程結算時依工程保修條款的約定將應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來保證施工方保修義務的履行;如出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設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證金。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從保證金中獲得違約金或賠償金。
可見,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xiàn)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guī)定的,只將定金作為債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實踐中,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定金依其給付目的,可以作為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擔保債履行的功能外,還具有立約功能、成約功能、證約功能和維護合同關系、預防隨意毀約的功能。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還應看到,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shù)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shù)額可以相當于債務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總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購房人應該仔細閱讀開發(fā)商的格式條款及其補充條款,分清交納的款項是屬于何種性質,到問題出現(xiàn)時才知適用何種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