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jiān)理、施工、主要設備制造(供應)商、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2. 單位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每個單位代表人數(shù)不宜超過3名。
3.單位工程完工并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報告。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4.項目法人組織單位工程驗收時,應提前通知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主要建筑物單位工程驗收應通知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可視情決定是否列席驗收會議,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5.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驗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并有處理意見;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6.單位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完成;
2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
4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7.單位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聽取工程參建單位工程建設有關情況的匯報;
2 現(xiàn)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有關文件及相關檔案資料;
4 討論并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
8.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應進行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根據(jù)工程具體情況,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也可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主持。
9.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滿足要求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響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響該單位工程安全運行;
2 已經初步具備運行管理條件,需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已簽定提前使用協(xié)議書。
10.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完成要求工作內容外,還應對工程是否具備安全運行條件進行檢查。
11.項目法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定。
12.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反饋項目法人。
13.當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按規(guī)定執(zhí)行。
14.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錄f。正本數(shù)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shù)確定。自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fā)送有關單位并報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