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一旦遭到侵權損害了,就會談到損害賠償的范圍,在我們生活中,侵權損害可能包括了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那么你知道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范圍認定是什么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范圍認定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非常普通、并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如《消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等。
二、損害賠償的范圍的原則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遵盾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guī)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y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三、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原則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確定每臺機動車的損失總額后,由本車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他車的損失總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當事人的責任分擔。
(二)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確定損失總額后,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當事人的責任分擔。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確定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損失總額后,由本車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損失總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其他證據中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最低至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10%。
調解的期限、次數、參加人和步驟
一、調解期限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
調解開始時間規(guī)定為: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期限計算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三、調解參加人
調解參加人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四、損害賠償調解的一般步驟
1.調解前,辦案人員須做好下列工作:
(1)確定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2)審查各方調解參加人的資格。
(3)了解各方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的要求和意見,弄清賠償糾紛的焦點所在,保證調解的順利進行。
2.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3.辦案人員開始調解前,介紹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或住址,與當事人關系,其他參加人員的情況等。以上基本情況要求各方當事人在調解記錄上親自填寫清楚。
4.辦案民警向當事人介紹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調解的有關規(guī)定并詳細介紹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必要時,可以請當事人出示相應的單據和有關材料。但對賠償的項目、數額、計算方法、賠償比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5.經調解雙方意見一致,達成協議的,事故辦案人員應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6.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傷附記。
7.在規(guī)定的調解期限內,雙方意見不一致,無法達成協議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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