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拘役在哪里服刑的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jiān)管場所執(zhí)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二、拘役一般判多久
拘役最短的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zhì)比較輕微的犯罪。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
三、判處拘役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jié)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為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于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罪犯,作為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于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為從重或從輕量刑結(jié)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個月),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為減輕量刑結(jié)果適用。
確定拘役刑刑期的長短,基本上應按確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進行。首先要根據(jù)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大小確定參考宣告刑,作為進一步量刑的基礎;其次,根據(jù)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可改造的難易程度,提出參考宣告刑,然后在參考宣告刑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作為基礎宣告刑;最后,綜合考慮刑法規(guī)定的各種有關從輕、減輕、從重情節(jié)是否適用,對基礎宣告刑作進一步的調(diào)整,再確定正式判決的宣告刑。
從司法實踐中反映出,拘役作為短期自由刑存在許多弊端,如短期關押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容易產(chǎn)生交叉感染等。因此,在適用拘役時,如果能用其他較輕的刑罰來取代,就不要適用拘役,以降低拘役的關押率。裁量是可以采取兩種辦法加以限制:一是能處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就不用判處拘役;二是必須判處拘役的,應首先考慮能否給予緩刑。只有在確實不能適用緩刑時,才能交付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