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于醉駕事故是否負全責
事故責任劃分一般需要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除規(guī)定肇事逃逸負全責外,無證、無牌、酒駕、醉駕行為本身并不必然導致事故,不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只按無證無牌等處罰,不作為責任判定的依據(jù)。在我國關于醉駕事故是否負全責的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