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勞動法嗎
公司搞末位淘汰不符合勞動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如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補償金。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勞動法嗎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