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可按下列規(guī)則來確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維持的,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復議改變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選擇原行政機關或復議機關為任意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為共同被告。怎樣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quán)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