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傷包工頭和公司誰負責
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因工負傷,應由違法將工程發(fā)包給包工頭的用人單位承擔該工人的工傷賠償責任。若是包工頭對于工人受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人受傷包工頭和公司誰負責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