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滯銷買方拒收貨如何認定損失責任
認定因滯銷買方拒收貨的損失責任如下:損失責任的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來認定;合同中未約定的,一般由買方承擔責任。而賣方需要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就擴大的損失不能請求賠償。因滯銷買方拒收貨如何認定損失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