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針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會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糾紛,往往會訴訟至法院,那么你知道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判決書最新是什么?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判決書最新
原告陳xx,女,1980年2月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xx,男,1969年4月2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x,上海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訴被告宋xx同居關系析產(chǎn)、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儲劉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孫xx,被告宋xx之委托代理人郭x、李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4月因業(yè)務關系相識,2007年5月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同月雙方至紹興旅游并發(fā)生了第一次性關系,自 2007年8月起雙方同居于上海市寶山區(qū)路弄號1室及上海市松江區(qū)路弄號室房屋。2007年12月原告經(jīng)檢查得知已懷孕。 2008年6月28日在新松江路房屋,被告欲強行與原告發(fā)生性關系,而此時原告已懷孕八個多月,被告稱他的一切都被原告毀了,有家不能回,工作也辭掉了,被告此舉之目的就是為了致使原告流產(chǎn),并以此威脅原告,原告迫于無奈寫下了保證書,雖然保證書記載原告于2008年所生孩子與被告無關,但并不能證明陳 xx非被告之子,且保證書是原告受脅迫而寫,并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2008年8月12日原告在香港生育一子陳xx,當時被告稱因舉辦奧運會無法辦簽證,故被告無法到香港,而根據(jù)香港法律規(guī)定須父親本人到場才能在出生證上寫上父親的名字,因此陳xx出生證的父親一欄是空白的。陳xx出生后,起先被告尚打電話給原告詢問,之后便斷絕聯(lián)系。后被告又虛構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歸還借款。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陳xx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每月人民幣2,000元支付原告自2008年8月起至陳xx18周歲時止的子女撫養(yǎng)費。
被告宋xx辯稱,原、被告于 2007年4月因業(yè)務關系相識,雙方確比普通朋友關系密切,但并未建立過戀愛關系,雙方也發(fā)生過性關系,但并未同居過。2007年7月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了,被告讓原告把孩子打掉,原告就把孩子打掉了。2008年6月原告告知被告馬上就要生育了,而原告已答應被告將孩子打掉,不可能再懷有被告的孩子。被告擔心以后說不清楚,就讓原告寫保證書,保證所生孩子與被告無關,為此原告寫下了保證書,但并不是被告威脅逼迫原告所寫。原告生育陳xx時,被告并未去香港,陳xx出生證的父親一欄也是空白的,這均可說明被告非陳xx之父。原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且這種關系存在持續(xù)性而非偶然性,原告所寫的保證書也排除了被告與陳xx之間的親子關系。被告雖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原告所生之子陳xx與被告無任何關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法院認定被告與陳xx有親子關系,同意支付原告自2008年8月起至陳xx18周歲時止的子女撫養(yǎng)費,但每月只同意支付人民幣200元至3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因業(yè)務關系相識,之后雙方曾發(fā)生過性關系。2008年6月28日原告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原告于2008 年所生的孩子與被告無任何關聯(lián)。2008年8月12日原告在香港生育一子名陳xx。2009年9月原告向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2010年1月本案移送至本院審理。
審理中,就陳xx與被告是否存有親子關系,原告向本院提出親子鑒定申請,被告予以拒絕。被告表示孩子肯定不是被告的,故不同意鑒定,經(jīng)本院向被告作相關法律釋明,被告仍堅持肯定孩子不是被告的,堅決不同意鑒定。原告表示如法院認定被告與陳xx存有親子關系,則每月?lián)狃B(yǎng)費并不堅持人民幣2,000 元,被告愿意付多少都無所謂。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戶口本、香港生死登記處出生記錄、陳xx的香港居民身份證、(2009)寶民一(民)初字第3459號案件庭審筆錄、被告寫給原告的信函,被告提供的結婚證、保證書、往來港澳通行證等證據(jù)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當庭表示與原告發(fā)生過兩性關系,并表示原告曾為被告墮過胎,本院對原、被告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予以認定。原告所寫的保證書并不能排除被告非陳xx之父,且此類保證書亦能反證原、被告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被告否認與陳xx的親子關系,原告要求親子鑒定,此為查實被告與陳xx是否存有親子關系的有效途徑,被告卻予以拒絕,基于雙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而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與陳xx存有親子關系的證據(jù),又拒絕親子鑒定,故本院推定被告與陳xx親子關系成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被告作為陳xx之父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每月人民幣2,000元,依據(jù)不足,本院難以采納。被告同意每月支付人民幣200元至 300元,本院予以照準。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xx與被告宋xx非婚生子陳xx隨原告陳xx共同生活,被告宋xx自2010年4月起按月給付原告陳xx子女撫育費人民幣300元,至陳xx18周歲時止;
二、被告宋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陳xx自2008年8月起至2010年3月止的子女撫育費人民幣6,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儲*明
書 記 員 陸*軍
二、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起訴狀如何寫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住址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分割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chǎn)。
二、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寫明雙方一起同居的事實、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狀況、子女狀況;要求對方支付撫養(yǎng)費,可以寫出對方的經(jīng)濟狀況等。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三、撫養(yǎng)費包括哪些費用
撫養(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chǎn)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yǎng)費。
子女就讀未經(jīng)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yǎng)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yè)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有法律依據(jù),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yī)療費,以社會醫(y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yǎng)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可以知道撫養(yǎng)費是需要根據(jù)不同的環(huán)境來確定的。孩子的成長環(huán)境是法院首要考慮的。法律是會在父母雙方能夠承受的范圍內(nèi),給與一定的撫養(yǎng)費判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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