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可以認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主體身份的相關規(guī)定為:沒有復議的,原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選擇原行政機關或復議機關為任意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為共同被告。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