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項目中供應商需要交納響應保證金嗎?

發(fā)布時間:2024-03-12
問:詢價項目中,供應商是否需要交納響應保證金?
答:是否需要交納響應保證金要看詢價通知書中是如何規(guī)定的,如果詢價通知書中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那就必須按要求進行交納,如果沒有相關規(guī)定,或明確不需要交納,那么可以不用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四條第一款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網(wǎng)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shù)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1.確定采購方式
項目采購方案確定后,應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和74號令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確定采購方式?!墩少彿ā返谌l規(guī)定了詢價采購方式適用的情形,即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根據(jù)74號令第三條規(guī)定,可以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有四種情形:
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是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符合這四種情形,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另外,74號令還規(guī)定,詢價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規(guī)定。在采購實踐中,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74號令,結合項目具體特點,凡是符合詢價采購適用情形的,即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否則不能隨意采用。
2.采購方式報批
74號令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這就是說,如果采購數(shù)額超過了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但符合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擬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就需要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采用詢價方式。
同時,74號令還對采購人申請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需要向財政部門提交的材料作了規(guī)定,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這些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詢價方式,即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要采用詢價方式,在向財政部門報批時,也需要提交這些資料。
3.提交項目資料
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實施詢價采購的,應當在取得財政部門對采購方式的審批后,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交項目資料。項目資料包括采購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內容和要求)、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等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其它有關資料。
4.審查項目資料
集采機構接到采購人提交的采購項目資料后,應根據(jù)財政部門的審批文件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從資金、技術、生產(chǎn)、市場等幾個方面對采購項目進行全方位綜合分析。通過項目分析,會同采購人及有關專家確定最終的采購方案和采購清單,及有關技術要求,必要時可邀請專家或技術人員進行論證。
審查結束后,應完善項目采購方案,并編制項目采購清單,經(jīng)采購人確認后形成正式的項目采購方案。項目資料經(jīng)過審查,具備采購條件時,集采機構應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代理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jīng)過審查,如項目資料不完整,集采機構應要求采購人補充和完善;對采購人提出的一些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相符的資格或技術要求,應要求采購人更改。
5.編制詢價文件
詢價文件,也稱詢價通知書,是載明詢價項目內容和要求,向供應商告知詢價程序、評審辦法以及有關要求的書面文件。采購人委托集采機構實施詢價的,集采機構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編制詢價文件,并經(jīng)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jīng)費預算和資產(chǎn)配置等采購標準。
詢價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shù)額和形式、評審組織程序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在詢價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6.邀請供應商參加詢價
詢價采購邀請供應商的方式有三種,即發(fā)布公告、隨機抽取、書面推薦。
(1)發(fā)布公告。集采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詢價公告。詢價公告是詢價文件的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數(shù)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的預算;供應商資格條件;獲取詢價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詢價文件售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等。
(2)隨機抽取。集采機構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并向供應商發(fā)出詢價邀請函。
(3)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詢價采購活動。
其中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集采機構可根據(jù)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具的書面推薦意見,向供應商發(fā)出詢價邀請函。
7.發(fā)售詢價文件
詢價公告或詢價邀請函發(fā)出后,集采機構應向受邀請的供應商提供詢價文件。詢價文件需要收費的,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詢價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詢價文件售價依據(jù)。詢價文件的發(fā)售期限應當在詢價文件中予以明確,從詢價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8.對詢價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集采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詢價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集采機構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之日。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詢價文件發(fā)出后需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有兩種:一是詢價文件發(fā)出后,采購人、集采機構發(fā)現(xiàn)詢價文件中的某些內容不完整或某些規(guī)定條款表述不清,可能會影響供應商準確理解并編制響應文件的,需要進行澄清修改和補充完善;二是詢價文件發(fā)出后,供應商對詢價文件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詢問或提出質疑,集采機構需要會同采購人對詢價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并給提出詢問或質疑的供應商以書面答復。
9.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
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所編制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響應文件主要應包括:報價函、供應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授權書、響應報價、技術和商務響應方案、資格證明文件以及應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等。
需說明的是,資格證明文件是響應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詢價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原件,供應商就應將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后按順序分別裝訂于響應文件正副本中,以保持響應文件的完整性。同時,還應當將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單獨封裝,與響應文件一并提交,以備評審之用。
10.供應商提交保證金
在詢價采購中,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網(wǎng)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shù)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為聯(lián)合體的,可以由聯(lián)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lián)合體各方均有約束力。在詢價文件中,對保證金的交納時間、方式以及金額,應當有明確要求。
上一個:拉力試驗機主要是用于測量材料或產(chǎn)品的物理性能
下一個:轉繼承權的訴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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