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茶就有茶商。茶商在清政府時期被稱為特許經營茶葉的專賣商人。清初茶葉仍為政府實行專賣的商品,一般商人不能隨意販運。產茶地區(qū)生產的茶葉,除少數優(yōu)質茶葉作為“貢茶”,由政府委派官員采辦以供奉皇室外,大抵有“官茶”、“商茶”之分。
茶商因在茶葉運銷中的職能不同,大致可分為收購商、茶行商和運銷茶商。茶葉收購商人,有的地方稱為“螺司”。他們深入茶山,向茶葉生產者收購毛茶,然后賣給茶行商人。茶行商人的業(yè)務,主要是收購茶葉,他們一般為經紀人,亦有兼營毛茶加工業(yè)務者。運銷茶商至產茶區(qū)販茶,必投茶行,給驗茶引,預付貨款。茶行商人代為收購,抽取傭金。開設茶行,要經過官府批準,領取照帖。運銷茶商大致有兩種,運銷“官茶”的稱“引商”;運銷“商茶”的稱“客販”。“引商”請引于部,每運一引 (一百斤)茶葉到陜甘等地的茶馬司,五十斤“交官中馬”,五十斤“聽商自賣”,另外還允許帶銷“附茶”十四斤,作為“官茶”運腳之費。“客販”請引于地方政府,專門運銷“商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