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的具體條件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我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時所應當依據(jù)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包括:1、罪行極其嚴重的;2、犯罪的時候已滿十八周歲;3、審判的時候沒有懷孕;4、審判的時候未滿七十五周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判死刑的具體條件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