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盜竊數額認定標準
湖南盜竊罪立案標準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罪和搶劫罪的區(qū)別
搶劫和盜竊的本質區(qū)別在于獲取財物的方式,盜竊是秘密獲取,搶劫是公開獲取。
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財物搶走的行為。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二者還存在如下區(qū)別:
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可以構成搶劫罪,盜竊罪必須要年滿十六周歲才構成;搶劫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又威脅了人身安全,危害后果具有雙重性,盜竊罪只侵犯被害人的財產,對人身安全沒有威脅和危害;在量刑的輕重方面,搶劫罪的起點刑期為3年,不論搶到的財物數量和金額。除了數額巨大之外,盜竊罪的刑期一般不超三年。需要留意的是,盜竊他人財物被發(fā)現后如果行為人為逃逸或獲得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就轉化為搶劫行為。
三、共同盜竊數額認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團伙及犯罪集團等。盜竊罪中,如果是多人形成固定等犯罪團伙或者犯罪集團的,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一個需要區(qū)別對待的問題。篇幅所限,這里僅分析一般共同盜竊中的數額認定問題。在一般共同盜竊中,認定數額需要區(qū)分主從犯,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種主犯應當依照盜竊犯罪總額來認定。首要分子在集團中處于預謀和組織領導的作用,所以對于他們計劃范圍內的數額必須負全部責任。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但應該以定罪的數額為前提,適當參考其個人所得贓款數額較為科學合理。因為共同犯罪中從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領導下進行,其社會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們承擔刑事責任也應比主犯小,而這種“作用”通常都是通過“數額”表現,所以考察其所得數額是合理的。在處理從犯犯罪數額的問題上要將定罪數額和個人所得贓款數額全面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