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的員工欺詐行為有哪些
勞動合同中的員工欺詐行為有:
1.如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資格,卻未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屬于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2.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但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卻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在此后亦無法勝任工作,勞動者可認定為欺詐行為,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3.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雖未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但在履行合同期間能夠勝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則勞動合同不宜確認無效。
二、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欺詐勞動者可以解除嗎
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欺詐勞動者可以解除。訂立合同時一方存在欺詐手段,使對方訂立合同違背真實意思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勞動合同欺詐賠償標準是什么
用人單位使用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