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志的申請人及登記辦理手續(xù)
特殊標志的申請人一般指的是,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備者。登記辦理手續(xù)如下:先由申請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權(quán)屬證明等文件。然后,受理機構(gòu)審查申請材料,對符合相關(guān)要求的,核準注冊,并發(fā)給注冊證明。特殊標志的申請人及登記辦理手續(xù)的法律依據(jù)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六條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者籌備者對其使用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特殊標志,需要保護的,應當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登記申請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第十三條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guān)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志,并許可他人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第十四條特殊標志的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同所有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nèi),將合同副本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