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shè)施罪等共計四十七個罪名,行為人觸犯上述罪行的,最高可被判處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