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相應的個人被抓捕時適用的,同時相應的當事人的物品就是會被扣押的,但是如果解除了取保候審的時候就是需要退還相應的個人物品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guī)斫獬”:驅彆诉€扣押的物品嗎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解除取保候審會退還扣押的物品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措施解除后,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返還給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37條,公安部《規(guī)定》第63條等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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