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扣留的情況是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存在偽造、變造保險標志、駕駛證等證件、駕駛者拒絕接收罰款處罰的、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等。
一、車輛被扣留的情況
車輛被扣留的情況如下: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是:一般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chǎn)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jīng)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三、被交警扣車了需要繳納停車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也就是說駕駛人因違法行為被交警扣車產(chǎn)生的拖車費,停車費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是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拖車費是司機本人承擔,但停車費是因為交警部門調查而產(chǎn)生,由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