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工程糾紛應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房產工程糾紛應采取下列辦法來確定訴訟主體:1、對于因建設工程質量發(fā)生的糾紛,訴訟的主體應確定為發(fā)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2、對于因轉包、違法分包提起的訴訟,訴訟主體應確定實際施工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房產工程糾紛應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的,發(fā)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