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侵權行為,法律支持我們進行維權,但是現(xiàn)實當中可能很難收集證據(jù),因為現(xiàn)在的網(wǎng)絡發(fā)達,侵權的現(xiàn)象太多,造成維權取證困難,最后可能不了了之,要是有足夠的證據(jù),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那么侵權案件支持訴訟費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權案件支持訴訟費嗎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章 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chǎn)案件根據(jù)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chǎn)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chǎn)分割,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chǎn)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chǎn)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chǎn)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chǎn)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xiàn)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jīng)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三、一般侵權責任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jù)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yōu)楝F(xiàn)實的權利,而誰認為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認為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jù)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fā)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fā)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jīng)]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fā)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后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
3、關于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于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于舉證權利,又不同于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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