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怎么陳述
勞動仲裁法庭辯論的順序:
1、申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2、被申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相關證據(jù)進行質證;
4、最后由仲裁員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作出評議。
勞動仲裁開庭怎么陳述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