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對勞動糾紛舉證
發(fā)生勞動關系后,一般由原告進行舉證,原告方是勞動者的由勞動者按照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被告用人單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的,則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如果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則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怎么對勞動糾紛舉證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