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多久移交檢察院審理
刑拘二、三個月的時間會移交檢察院。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刑拘移交檢察院能辦取保候?qū)弳?br>刑拘移交檢察院可以辦取保候?qū)?,一般情況下符合法定條件,是可以辦理取保候?qū)彽?。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一樣可以辦理取保候?qū)?。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機關都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權。如果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三、刑事拘留移交檢察院會通知家屬嗎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刑事拘留移交檢察院會通知家屬的。一搬來說,檢察院決定逮捕后,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要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檢察院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三日內(nèi),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