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保證責任承擔方式有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具體為如下:
1.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于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因此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