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引發(fā)的打架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職工引發(fā)的打架單位一般不應該承擔責任,即如果員工是因個人糾紛而發(fā)生毆打的,則應該由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單位原則上沒有法律責任。但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被毆打的,屬于工傷,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職工引發(fā)的打架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