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是指通過國際性公開招標進行發(fā)包承建的工程項目。根據國際金融組織的規(guī)定及國際慣例,凡是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各國政府間贈款或優(yōu)惠貸款作為建設資金的工程項目,都必須進行國際性的公開招標投標。通過公開的投標競爭,業(yè)主選定中標單位并簽定合同進入工程項目的實施。因此合同管理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的全過程。
國際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項目所有工作的核心和根本,一切工作都必須按照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的業(yè)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履行工程監(jiān)理任務。而這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建設的工程包括國內的國際性工程,如魯布革水電站、二灘水電站、小浪底工程等都普遍采用了fidic合同條件。根據工程范疇的不同,分別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簡稱"紅皮書")、fidic《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簡稱"黃皮書")、《業(yè)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簡稱"白皮書")。"合同條件"是構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通用條件;第二部分為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特性將合同條件具體化的專用條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適用于各類土木工程,如水利、道路、鐵路、港口等建設項目。條款中詳細規(guī)定了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開工、停工、變更、風險、延誤、索賠、支付、爭議、違約等問題時,工程師處理問題的職責和權限,同時也規(guī)定了業(yè)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所以,無論是業(yè)主、工程師、承包商都必須熟悉、理解、掌握這些合同條件來處理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并予以正確解決。 國際模式的合同管理是采取靜態(tài)的招投標、動態(tài)的合同管理。
承包商按照業(yè)主投標書規(guī)定的地質狀況和自然條件、招標圖紙和相應的工程量清單boq,依照當時的價格水平、相應的法律條文及其它條件進行投標。投標書完全依照實物法編制,投標商之間是實實在在的較量,憑實力中標,并簽訂合同。在施工過程中,將會發(fā)生各種條件的變化。fidic條款中明確了各種變化條件下的處理方法、原則、程序。承包商通過調價、變更和索賠來補償由投標條件變化帶來的費用和工期損失。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合同問題有如下幾個方面:
1、自然條件
由于一般國際土建工程規(guī)模大、工期長、地質條件復雜,很可能遇到特殊的不利條件和特大災害,再則由于業(yè)主和設計咨詢單位在發(fā)布的招標文件中對施工地點的勘探工作深度不夠,沒有正確反映真實的地質狀況和施工條件,數據誤差較大。
其表現形式一般為:開挖時出露的土石比及高程對照招標文件出入較大;開挖時發(fā)現古代遺跡、文物和化石等;在地下或隧洞施工中出現了洶涌的地下水或泥石流,嚴重超出招標文件所述的氣象、水文條件,如特大降雨量、特大洪水、最高洪水位及其它特大天災等。其它在招標文件中提及的現場條件與實際出入較大,位置、高程差異較多等等。
上述情況根據fidic有關條款(12.2條、27.1條)"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到的",勢必導致工期延長和施工費用增加,承包商將及時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通知書等索賠報告文件,并抄報業(yè)主。工程師應到現場視查,充分客觀地作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2、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是國際性土建工程最大的合同問題,變更事項諸如設計變更、施工順序變理、工程量變化、條件的改變等等都會引起工程變更。
fidic51.1款明確規(guī)定了五種變更: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工程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取消任何工作項目);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質量、類型;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guī)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些是合同工程范圍內的工作,有些是超出合同工程范圍外的工作,兩者的施工工期和施工費用有很大差別。如何界定兩者的區(qū)別應注意: a、工程師發(fā)出了"工程變更令",意味著變更的正式確認。實踐中工程師經常發(fā)布口頭的變更指令,承包商應要求工程師補發(fā)書面指令。 b、是否發(fā)生"根本性的變更",工程性質是否改變。如工民建項目中合同規(guī)定修建平房,后變更為修建樓房或反之原修建樓房,后變更為修建平房; c、工程變更的數量或合同額超出多少為界限才屬變更,須根據具體工程項目的合同條款來確定。
fidic條款規(guī)定變更界限為15%,fidic專用條款同時提出了補充規(guī)定,當工程項目涉及的金額大于合同金額的2%,并且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單(boq)的25%以上時,應對合同價進行調整。
3、工期調整
工期也常是合同雙方涉及到的比較多的合同問題,工期拖后,引起整個工程的滯后和被動。
工期拖后可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可原諒的工期拖后,如設計變更、施工現場變化、業(yè)主工程師方面造成的原因、施工干擾等則可延長工期及補償經濟損失;遇天災、超常氣象條件、工人罷工則可延長工期但不補償經濟損失。
二是承包商內部組織不力屬不可原諒的拖期,既不延長工期也不補償經濟損失。 在工程實踐中,遇到了可原諒的工期拖后的業(yè)主、工程師為挽回由此帶來的損失往往采取加速施工(acceleration)即趕工的方法,給予承包商適當的工期延長和增加施工費用而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施工設備和人力,或以加班的形式挽回失去的工期。
4、合同價調整
在國際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合同價的調整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
引起合同價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單價變化。在施工過程中往往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較工程量清單(boq,工程量估計值)變化較大,工程變更同時引發(fā)單價的變更,使合同價的變化更為顯著; (2)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到的不利的自然條件引起的工期調整和工程量變化,從而使合同發(fā)生變化; (3)額外工程,指工程師發(fā)布指令的新增工程超出了合同文件指定的工程范圍,導致重新議定單價,從而使合同價發(fā)生變化; (4)物價上漲,由于施工期長,工程所在國的人工、材料等難免漲價,fidic專用條款提出了三種方案,利用調價公式是目前國際工程的通常做法; (5)后續(xù)法規(guī),fidic條款70.2條規(guī)定,在投標日以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更,使承包商的施工費用增加,承包商有權得到經濟補償。
5、暫停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客觀的原因或合同雙方的爭端,需暫停施工,分為三種情況:(1)業(yè)主要求暫停施工;(2)承包商要求暫停施工(fidic第69.4款,慎用);(3)緊急情況下被迫的暫停施工。 以上三種情況均導致工期延誤,若不是承包商的責任,則能得到工期延長和相應的經濟補償;若是承包商的責任,則他應承擔經濟損失并努力趕上工期。
6、終止合同
終止合同的最嚴重的合同問題,是合同各方都不愿出現的事件,因為這將伴隨著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信譽度。如果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另一主有權提出終止合同。fidic第63.1條款指出了承包商違約的一些嚴重事例,如承包商已放棄合同,無能力實施合同;承包商經濟上破產,無力償還其債務或資產已被扣押;無視工程師的書面警告,固執(zhí)地不履行合同義務(fidic第4版只要求一次警告);施工質量極差,違反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的施工方法和質量標準等等。業(yè)主在發(fā)出終止合同的正式通知以前,應征求工程師的同意,并確保不違背合同條款,向承包商發(fā)出書面警告,在發(fā)出14天之后接管其施工營地、物質設備等,進行經濟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