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求:
1、總配電箱以下可設若干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可設若干開關箱;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區(qū)域,分配電箱應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qū)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jgj46-2005第8.1.2條)
2、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jgj46-2005第8.2.10條)
3、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jgj46-2005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