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分搶劫罪與搶奪罪
搶劫罪與搶奪罪二者的區(qū)別包括: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并且前者使用的是暴力、脅迫等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手段,而后者使用的是乘人不備,奪走財物的手段。如何區(qū)分搶劫罪與搶奪罪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