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到期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最遲裝運期為同一天。
雙到期信用證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即使出口方在裝運期的最后一天,或最遲裝運期的前幾天裝船出運,出口商也很可能無法及時拿到提單向銀行交單,從而錯過信用證的有效期無法收匯。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求進口方改證,ucp規(guī)定信用證的最遲交單期不得超過提單日期后的第21天。實際操作中進口方一般給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單期,因此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是最遲裝運期后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證給的裝運期限很長,出口商有充足的時間在最遲裝運期之前裝船出運,并能及時拿到提單交單議付,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需要修改信用證。
例如:合同規(guī)定交貨期為2022年8月30日之前,信用證規(guī)定的最遲裝運期和有效期均為2022年9月30日,雖然此信用證為雙到期信用證,但出口方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