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放棄先訴抗辯權是看看雙方是都在合同中放棄了履行的義務。那么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放棄先履行抗辯權是指放棄了雙方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放棄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自己承擔。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抗辯權概念應該如何解釋
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三、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追償嗎
(一)保證人可對債權人主張的抗辯
保證人自己的抗辯。
保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但專屬于債務人的抗辯除外)。
(二)保證人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一般保證人和連帶責任保證人均享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三)保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來源于保證債務內容和范圍上的從屬性)
可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債務人放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可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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