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如何和解
若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主動改變其原先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的,雙方可以達成和解,之后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撤訴,但是是否同意,則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訴訟案件如何和解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diào)解。調(diào)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jù)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