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法院的刑事抗訴的有效時間一般是多久
對刑事抗訴下級法院的有效時間一般為10日,對于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下級法院的刑事抗訴的有效時間一般是多久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