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chǎn)買賣時通知擔保人嗎
當事人在進行房產(chǎn)買賣時,需要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是為主債權債務關系提供擔保的人,因此需要通知擔保人。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由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房產(chǎn)買賣時通知擔保人嗎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