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電工,尤其是電力企業(yè)的員工,或許親身經歷、聽聞或遇見過這樣的“隱患”:電力設備保護區(qū)內經常存在建房、施工料場、施工機械。
那么:面對這樣“棘手”的問題,我們又該如何是好?
一起真實的事件讓我記憶深刻:
某施工單位承包了政府的鄉(xiāng)村公路建設工程,其臨時用房、料場、施工機具、建筑材料及施工作業(yè)人員等等,剛好在某電力企業(yè)架設和經營管理的10kv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qū)范圍內。之后,因為施工機具的方法,造成供電桿塔損壞、人員傷害,最終引起糾紛。
或許有人會問:這樣的糾紛,又是誰的責任?
回答這個問題,先說說電力設施保護區(qū)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要求(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但是,侵權法對受害者的權利也有相應的保護條款。
那么,如果遇見類似“打架”的問題,兩者之間又該如何平衡呢?
我們在看看本案例處理情況:因為電力企業(yè)發(fā)現隱患后已經提前采取預防措施,“考慮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及各方行為與該事故之間原因力的大小程度,對于死者觸電死亡產生的物質性損害,酌定由被告電力企業(yè)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施工負責人分別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劉某某自行承擔。”
關于類似事件的啟示:
高壓輸電線路(尤其是35kv以下等級)保護區(qū)范圍內存在建房、大型機具施工等造成安全距離不足、意外觸電風險等隱患,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將危及安全告知書、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等及時告知施工單位(責任人、客戶)。
經營管理的單位定期安排人員對線路進行巡查,并千方百計開展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整改,即:“(經營管理的單位)應進一步采取措施,防范預見的安全隱患對環(huán)境所帶來的不利侵害”。必要時可協調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解決。
電工應將電擊危害、人身傷害風險、安全用電等電力知識經常告知相關方,留存簽字、影像資料備案。
其實,類似問題幾乎經常在以各種形式上演,而類似悲劇也是重復發(fā)生,如何提前預防并遏制這種“隱患”,如何有效避免人員傷害,是我們沒有同仁應該反思的問題,各位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