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受理事由有哪些
股東提起公司解散訴訟事由:1、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4、其他。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受理事由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