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認定時間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4-04-18
非法拘禁罪是我國《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罪名之一,犯該罪的應當受相應的刑事處罰。那么你知道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標準是什么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非法拘禁認定時間標準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拘禁認定時間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從這一規(guī)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jié)的規(guī)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見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構罪上,有一個“度”的規(guī)定,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
二、非法拘禁罪構成的三大要件
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jiān)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jiān)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xù)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fā)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xù)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非法拘禁罪。從實際發(fā)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qū)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于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三、哪些行為會構成非法拘禁
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
(一)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長達到二十四小時的,則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非法拘禁認定時間標準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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