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行為人進行定罪之前,有必要看其犯罪人所做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我國法律中有很多罪行,關于強迫勞動罪你知道多少呢,那么強迫勞動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么?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強迫勞動罪既遂處罰標準
強迫勞動罪既遂的處罰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怎么認定強迫勞動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于經濟組織。實踐中,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并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這里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二)強迫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jié)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三、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為我國憲法所明定。所謂國家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勞動法》及其系列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依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用人單位)不得侵害。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綜上所訴,小編主要給大家介紹了關于強迫勞動罪既遂處罰標準的問題。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