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出現(xiàn)糾紛之后也是使用訴訟時效的限制規(guī)定的,其規(guī)定與一般合同糾紛是一致的。那么,保證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是怎樣規(guī)定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保證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在處理主合同與保證合同在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上,應當以主從關系為原則,以各自獨立為補充:
(一)訟時效的中斷問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區(qū)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債權人一旦通過上述方式主張權利,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
此時,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jīng)消滅,訴訟時效制度開始起作用。如果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經(jīng)過長時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很可能超過,對債權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而在連帶保證責任時,情況則有所不同。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
此時,與一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產(chǎn)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證期間歸于消滅;二是訴訟時效開始發(fā)揮作用,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往往是由于當事人的行為,即由于當事人的行為(如債務人起訴、提出要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產(chǎn)生。因而,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應當根據(jù)債權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權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權利而有所不同。
而訴訟中止,則是因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產(chǎn)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無論對于主債務還是保證債務均應一律對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同時中止。
二、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時間包括:
(一)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二)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債的關系成立時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諾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對待;
(三)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起算;
(四)原物返還請求權從租賃關系終止時起算,恢復原狀請求權以物被損害時起算;
(五)以不作為義務為標的的債權,從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起算;
(六)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的傷情,后經(jīng)檢驗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三、訴訟時效中止包括哪些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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